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9-08-29 16:01:37 作者:admin 阅读数:4908
序 言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党的十九大郑重宣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全国教育大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教育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迈向新征程。高校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作为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主体,必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等一系列讲话精神,必须肩负起时代赋予的责任,以章程修改完善为契机,全面推动办学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进程。
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始建于1991年。2006年4月,内蒙古人民政府内政字﹝2006﹞119号文件批准,教育部备案,更名为“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成为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专科层次)。
为保障学院自主办学,建立现代高等职业学院制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阐述的“九个坚持”为根本遵循。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简称“内科职院”;
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ria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College;简称“IMTVC”。
第四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机场南辅路44号。
第五条 学院是以自然人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属社会公益事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立足内蒙古大地办教育,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型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院秉承“修身、博学、务实、创新”的校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的办学理念, 弘扬“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的职业精神。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依法确定管理体制、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制定学院的事业结余应用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批准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批准招生专业、新增专业;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一)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上级党委派驻学院的党组织负责人、学院党组织成员、教职工代表等五人共同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举办者中出资比例最多者担任。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会成员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时,可经董事会临时会议重新增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提前5日(临时会议除外)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单独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并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负责常务工作;
(四)履行办学主体法律、民事、安全、党建、意识形态等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超过院长预算项目审批限额或预算外专项资金、固定资产采购、投资项目的资金审批;
(六) 批准学院人事任免、奖惩方案及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实董事会决定的各类事项。学院的重要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主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院长对会议各项议题具有决定权。
院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在董事会授权下审批预算内单笔项目10000元以下的支出;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章程、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建议方案;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等中层以上干部及学院其他教师、行政、后勤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八)负责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并有建议权,无表决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督董事、院长及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
(二)负责监督财务运行状况并可根据需要查阅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三)听取董事长、院长对学院运行情况的通报;
(四)对学院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学院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学生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按照学院专业建设实际分属于不同学科专业,院领导职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专业教授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院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一般任期三年,科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审定和咨询等事项;
(二)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
(三)审定教师职称聘任,教师岗位申请,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设立的最高专业建设机构,由举办者、董事、行业专家、专业负责人和教师组成。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专业建设方案;
(二)审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科研成果评价、高等职业人才培养等标准;
(三)指导学院专业建设就教学资源配置、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四)决定或审议董事会授权认为应当提交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或学院规章制度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办学的规模、质量、效果、结构相统一、相协调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聘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工编制,结合学院经济承受力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平均薪酬,制定学院绩效工资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
第二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代表、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责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中共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总支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落实党建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作用,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加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切实发挥党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坚持将意识形态工作、党的建设工作与推动学院发展共同谋划、共同部署、共同推动。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加强团组织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发挥其在思想引领、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及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贯彻落实《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强化学联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成员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设置附属中专,即内蒙古轻工职业技术学校,作为独立法人,负责中等职业技术人才及五年制高职、中职阶段人才培养。
第三章 教学与专业建设组织
第二十九条 系、部作为学院基层教学组织,是各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在学院领导下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 制定本系、部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院的规定,遴选管理本部门的各类人员;
(三) 考评本部门教职工的工作;
(四)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资产及有关资源;
(五) 负责实施本系、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研究制定本系、部人才培养方案和评价标准;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就学生的奖惩、资助等提出意见;
(七)组织本系、部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八) 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负责人,对系、部教学、学生管理、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院长报告工作,并接受学院行政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分别纳入相应的部门、岗位管理,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 在宪法、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月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申诉;
(九)学院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提高业务能力;
(三)接受考核与监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学院相关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院的基础建设,教师应当遵守师德、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可以通过院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总支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二)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按一定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三)获得学业、品行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五)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依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七)知悉学院发展改革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八)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习、生活行为规范;
(三)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按照学院的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依照《学生会章程》确定的程序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
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收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照有关规定拨入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十条 学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属于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资产,对学院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计划、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本并进行账务、财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董事会呈报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三条 制定资金收入、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办学成本制定学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收取,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年度资金净结余情况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院发展基金。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年度审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学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第七章 学院与外部关系
第四十五条 学院接受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在高等职业人才培养及履行职能方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适时依法组建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第四十八条 学院适时依法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会,吸纳社会捐助,多方筹措资金,帮助大学生创业。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标识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徽志是圆形白底蓝色图案,象征“科技”,外环印有“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中文、蒙文、英文字样。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院名的圆形证章。
第五十条 学院校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徽志。
第五十一条 学院门户网站:www.imtvc.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院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董事会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本章程制定、说明和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三)
关于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章程起草编制
情况的说明
2018年9月,我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部署,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修改完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落实内蒙古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充实完善高校章程内容的通知》(内教办发﹝2018﹞177号)文件总体要求, 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起草修订工作程序,已形成第九稿,即《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现将有关起草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作为一所民办高等职业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治校办学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前提条件。学院自设立起就依法编制办学章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后,我院按照新的法律,结合学院实际重新编制了章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学院章程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学院结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编制程序,启动了学院章程的编制工作,依法形成《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章程》,并在办学实践中实施和完善。
2015年4月,我院围绕学院章程的编制工作成立了章程编制工作小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开展了深入的调研、学习、研讨,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反复征求了教育厅党建联络员、行政督导员、董事会成员、学院党总支委员原则通过了学院章程编制初稿。随后,章程起草小组经修改、补充、调整、再修改的程序,多次征求系、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意见,进行章程条款的收集整理。
每一轮收集整理意见后,章程编制工作小组会同法律顾问对意见逐一研讨,并据此修改完善。
在此基础上,学院院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分别听取了学院章程编制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汇报,表决通过了对核准稿的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学院章程。
2015年6月30日,学院召开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对核准稿的审议,随后报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董事会全体会议审定,同时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8号)》,2018年1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2018年9月10日至11日。全国教育大会成功召开,这次大会全面谋划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发出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动员令。为进一步推进我院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已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的《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的基础上,现对部分条款进行增补、修改,以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新的政策要求,经征求举办者、院长、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派驻我院的行政督导专员、党总支委员、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于2018年10月9日召开董事会扩大会议,一致通过了《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章程(核准稿)(增补、修改决议案)》。并按照决议案增补、修改的条款,对《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章程(2015核准稿)》进行修订,并向内蒙古教育厅报送。2019年1月2日,我院接到内蒙古贵厅关于《高等学校章程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随后我院按照《意见书》的说明,对章程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2019年1月9日,学院召开董事会扩大会议,针对修改后的《内蒙古科技职业章程》进行再次审定。
二、章程体例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不同于学院具体规章制度,也不同于学院发展规划,第一,学院规章制度以提高办事效率为目标,针对学院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局部问题做出规定;而学院章程作为办学最根本的规范性文件,只能就学院基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做出规定,不可能涉及到办学活动的具体问题。第二,学院章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会经常修改,且须经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对学院内外均有约束力。
基于以上考虑,根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要求,我院章程文本由序言、九个章节、附则构成,约6500字。九章分别为总则,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教学与专业建设组织,教职员工,学生,经费、资产与财务,学院与外部关系,学院标识、附则。
三、章程特色
为了体现我院治理特色,学院章程在以下五个方面予以了重点描述:
一是本次章程的修改完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阐述的“九个坚持”为根本遵循。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加强党的建设,强调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在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是凝炼办学理念。强调要秉承“修身、博学、务实、创新”的校训,坚持“依法治校、特色兴校、质量立校、品牌强效”的发展战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的办学理念;弘扬“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的职业精神;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高等职业教育教育,坚持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融合;主动服务社会,积极争取政府和业界支持。
三是完善治理结构。在本次章程充实完善过程中,推进了党组织书记、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在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时坚持集体决策;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各项议题具有最终决策权;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最高专业建设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必须经其讨论、咨询、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学院审定或审批;院务委员会是学院咨询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四是下移办学重心。学院实行重心下移和分权管理,完善院系两级管理,系为基础的治理结构;系、部作为基层教学组织,是各专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明确学院和系、部的职责。
五是明确外部关系。在纵向方面,接受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横向方面,学院依托现有平台,以建设现代职业高等职业人才培养基地为目标,推动产学研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
归根结底,通过编制学院章程,力求实现:在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框架内,突出党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坚持扎根内蒙古大地办教育,坚持以学生为本办教育,彰显高等职业办学特色,依法办学,激发办好高等职业教育的热情,促进学院的发展与传承。
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
章程起草完善工作小组
2019年1月9日
上一篇: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章程
下一篇: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招聘招生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