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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序 言
教育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兴旺发达的根本基石,是民族振兴的奠基工程。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高校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教育使命,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作为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主体,必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等一系列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根内蒙古大地办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主动适应“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积极对接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形成的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就业连、人才链,肩负起时代赋予的责任,以提升职业教育适应性为努力方向,找准办学定位,不断提高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以章程修改完善为契机,全面推动办学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进程。
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始建于1991年。2006年4月,内蒙古人民政府内政字﹝2006﹞119号文件批准,教育部备案,更名为“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成为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院(专科层次)。
为保障学院自主办学,建立现代高等职业学院制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简称“内科职院”;
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College;简称“IMTVC”。
第四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机场南辅路44号。
第五条 学院是自然人出资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院立足内蒙古大地办教育,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民族工作作为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工作,持续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和宣传,在全体学生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劳动教育、素质教育,着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服务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院秉承“修身、博学、务实、创新”的校训,坚持“依法治校、特色兴校、质量立校、品牌强校、”的发展战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的办学理念, 弘扬“自强不息、求真务实、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的职业精神。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依法确定最高决策机构、管理体制、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和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六)制定学院的事业结余应用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批准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批准招生专业、新增专业;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一)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上级党委派驻学院的党组织负责人、学院党组织成员、教职工代表等五人共同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举办者中出资比例最多者担任。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会成员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职时,可经董事会临时会议重新增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应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提前5日(临时会议除外)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单独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并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负责常务工作;
(四)履行办学主体法律、民事等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超过院长预算项目审批限额或预算外专项资金、固定资产采购、投资项目的资金审批;
(六) 批准学院人事任免、奖惩方案及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实董事会决定的各类事项。学院的重要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院领导主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院长对会议各项议题具有决定权。
院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四)在董事会授权下审批预算内单笔项目10000元以下的支出;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章程、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调整、撤销提出建议方案;
(七)提请聘任或解聘学院副职、系主任、专业负责人等中层以上干部及学院其他教师、行政、后勤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八)负责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长列席学院董事会会议并有建议权,无表决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督董事、院长及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董事会决议的行为;
(二)负责监督财务运行状况并可根据需要查阅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三)听取董事长、院长对学院运行情况的通报;
(四)对学院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学院发生的问题提出质疑。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教授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学生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按照学院专业建设实际分属于不同学科专业,院领导职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专业教授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院务委员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一般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审定和咨询等事项;
(二)致力于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
(三)审定教师职称聘任,教师岗位申请,维护学术道德,受理并调查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设立的最高专业建设机构,由举办者、董事、行业专家、专业负责人和教师组成。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改革的重大政策规划、专业建设方案;
(二)审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科研成果评价、高等职业人才培养等标准;
(三)指导学院专业建设就教学资源配置、教学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合作办学等提出咨询意见;
(四)决定或审议董事会授权认为应当提交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或学院规章制度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办学的规模、质量、效果、结构相统一、相协调的原则,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聘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工编制,结合学院经济承受力和呼和浩特市社会平均薪酬,制定学院绩效工资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
第二十四条 院务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代表、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院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依其工作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力。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群团组织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中共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总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学院党总支受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工委、社会组织党建办公室、呼和浩特地区民办高校党委的直接领导。学院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3名。书记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教育工委选派并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任期3年。其主要职责: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使命担当,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在重要等领域明确廉政风险防控点,推行校内巡察制度,落实务实管用的监管举措,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学院党总支班子与学院董事会、领导班子形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工作机制,学院党总支书记、党组织成员以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三)深化学院党总支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院党总支参与讨论研究,经党总支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中涉及政治把关和意识形态审查必须经学院党总支审定。建立健全学院党总支与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以及与行政领导班子的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学院党总支对学院重要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半年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工、学生代表等听取院长以及部门工作情况报告或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学院党总支根据党员数量情况下设两个支部,即,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通过“党建+”“支部+”工作模式,落实“两个覆盖”,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要持续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优化完善党组织设置和决策运行机制,纵深推进质量创优和示范创建,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各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干部成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的“主力军”,全面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保证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发挥党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全面深入持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普及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坚持将意识形态工作、党的建设工作与推动学院发展共同谋划、共同部署、共同推动。抓好大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推进“一站式”学生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建设,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六)配齐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和配齐组织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的工作及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学院党总支专设党费专用银行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在党费不足情况下,经党总支研究须用一定的行政经费予以保障。党总支年度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七)指导学院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开展工作。
加强团组织建设,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发挥其在思想引领、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及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贯彻落实《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强化学联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
第二十八条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成员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章 教学与专业建设组织
第二十九条 系、部作为学院基层教学组织,是各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和主要办学资源的支配单位,在学院领导下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 制定本系、部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学院的规定,遴选管理本部门的各类人员;
(三)考评本部门教职工的工作;
(四)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资产及有关资源;
(五) 负责实施本系、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研究制定本系、部人才培养方案和评价标准;
(六)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并就学生的奖惩、资助等提出意见;
(七)组织本系、部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对外交流等活动;
(八) 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负责人,对系、部教学、学生管理、科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定期向院长报告工作,并接受学院行政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分别纳入相应的部门、岗位管理,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十二条 在宪法、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相应工作、学习、休假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按月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表达异议或申诉;
(九)学院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在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范围内,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提高业务能力;
(三)接受考核与监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学院相关规则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队伍建设是学院的基础建设,教师要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师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人爱之心的好老师。教师要遵守师德、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教职员工可以通过院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党总支委员会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平等利用学院公共资源,公平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
(二)在资源许可的范围内,按一定程序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三)获得学业、品行公正评价,通过个人表现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
(五)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规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依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七)知悉学院发展改革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八)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习、生活行为规范;
(三)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按照学院的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依照《学生会章程》确定的程序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财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
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收入,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依照有关规定拨入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四十条 学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拓展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四十一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属于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资产,对学院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计划、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本并进行账务、财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向董事会呈报财务分析报告。
统筹安排保障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年度财务计划应针对“思想政治”“党建”“劳动教育”“资助”“就业”“师资队伍建设”“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减灾防灾”“图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基建”等事项进行单列。
第四十三条 制定资金收入、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办学成本制定学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收取,收费行为要做到“公开、透明、明码标价”。
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安排资金使用,资金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根据年度事业收入和资金净结余情况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就业、资助和学院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年度审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对学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章 学院与外部关系
第四十五条 学院接受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同时在高等职业人才培养及履行职能方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动育训结合、育训并重、协同创新。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的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照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定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职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定本院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照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法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适时依法组建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第四十八条 学院适时依法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会,吸纳社会捐助,多方筹措资金,帮助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标识主要包括徽志和徽章,学院徽志是圆形白底蓝色图案,象征“科技”,外环印有“内蒙古科技职业学院”中文、蒙文、英文字样。学院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院名的圆形证章。
第五十条 学院校旗为乳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院徽志。
第五十一条 学院门户网站:www.imtvc.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院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董事会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须基于本章程制定、说明和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2022年10月20日